文 鍾文雄 104資訊科技 副總經理暨人資長
自今年起法定正常工時由「每2週84小時」縮減為「每週40小時」,為使全國國定假日趨於一致,勞動部於104年12月9日修正發布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案,將該細則第23條所定國定假日由原有的19日調整為12日,減少之紀念日及節日包括:孔子誕辰、國父誕辰、蔣公誕辰、革命先烈紀念日、臺灣光復節、行憲紀念日、開國紀念日之次日等7日,修正為「只紀念、不放假」。
然而,今年立法院於105年4月20日依職權將此修正案退回勞動部,勞動部則於6月21日發布解釋令,該次修正之施行細則自同日起失效,至此勞工國定假日將恢復為19日。
目前勞動基準法雖規定,勞工每7天中,至少有1天休息,作為例假。但是內政部民國75年的爭議函釋「台內勞字第398001號函釋」,放寬雇主如遇必要,可徵得工會或勞工同意後,「於各該周期內酌情更動」,因此造成勞工可能會連上12天班,不利於勞工的休息與健康。
為了落實周休二日的施政理念,勞動部在6月29日正式公告廢止內政部時期「7天例假可挪移」函釋,並宣告8月起生效;8月起全台所有適用「勞基法」的850萬名勞工,只要連續上班7天,就屬違法行為。也就是未來以每7天為1周期,每1周期內,應該有1天是例假,不再能挪移。此舉便引發大眾運輸、媒體、旅遊等產業的不滿,僵化的工時制度不利於排班服務客戶,也不利於勞工透過加班增加所得,勞動部為此公告2個月後擬訂出勞基法第36條的新裁量基準。
因應一例一休與全新的工時制度改變,依照產業性質與企業慣例的不同,建議企業應採行措施如下:
1. 採一例一休制對企業最大的影響在於周六(休息日)的加班費計算,原先休息日前二小時加班只要加給1/3工資、第3到8小時的加班加給2/3,修法後休息日出勤4小時
以內以4小時計,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以8小時計,前2個小時加班費雇主另再加給1又1/3倍工資,第3個小時起加班費另再加給1又2/3倍,修法後會增加雇主的加班費負擔。
2. 勞動部推動一例一休制,主要目的在於落實勞工周休二日的政策,周日是勞工固定例假日,只有在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才可以讓勞工加班,且須在24小時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周六休息日則保留給勞資雙方協議,可以在這天加班拚經濟,為避免勞工過勞,休息日加班時數併入每月加班46小時上限計算。
3. 對於部分企業因營運慣例或服務客戶之需,某些日期必須全員出勤,比如每月1日是營運月會須全員出勤,在排定全年休假日時調移出勤日,調移出勤日如果是國定假日,是視同出勤日,不須另給加班費或補休,需特別注意的是年度出勤排班表要能夠清楚顯示調移的假日,以利員工知悉。
4. 部分服務業或是業務同仁,很多是無法休周六日的,建議在排定全年休假日時調移出勤日,或是將全年休假日扣除春節連休日數後,分攤到每個月,讓員工依照休假日數進行排休,對於未能休足的天數則以代金補償給員工。
5. 對於服務業或實施輪班排班的企業,必須因應客戶服務或是產線排班之需,如果是核定適用的行業,建議善用勞基法第30條第2、3項及30之1條變形工時規定,比如採行二周或是四周變形工時制,可將每日正常工時由8小時延長到10小時。變形工時的排班型態請參考勞動部官方網站「現行工時制度與企業因應方案」資料
6. 勞動主管機關相當重視企業勞資會議的運作,舉凡二周、四周或是八周變形工時制,勞基法第32條的延長工作時間之限制及程序、第49條的女性員工夜間工作之禁止及例外,加上工作規則的申請核備等作業,主管機關都會要求須經勞資會議同意,因此建議企業不管員工人數是否在30人以上,都應及早進行勞資會議的召開與運作。
7. 為落實工時制度與周休二日制,勞動部與各縣市政府將持續擴編勞動檢查人力,擴大勞動檢查範圍,人資部門必須定期盤點勞動條件與職業安全衛生措施的合法性,以避免違法罰款或引發不必要的勞動申訴與爭議。
8. 由於今年起出勤紀錄必須記錄到分鐘,加上出勤紀錄必須保存五年,罰則也提高到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建議企業可以使用出勤作業系統(如刷卡、打卡、行動打卡),另外能因應法令修正而提供版更的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也是不可或缺的管理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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