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17日 星期一

[Q&A] 新型冠狀病毒疫情下-大陸台商的假勤因應政策


饒德民老師於2020/2/6線上課程說明-新型冠狀病毒疫情下:大陸台商的假勤因應政策
當天學員提問了目前HR所遇到的問題,影片中老師有針對學員問題一一做說明,
若想索取當天講義,可填寫問卷索取講義&影片https://104.surveycake.com/s/GVQGp

Q1:台幹(台灣任用派駐中國)延遲返廠期間,若無要求進台北總公司上班,是否可扣特休,及扣除駐廠津貼(因派駐而產生的津貼)?若無特休者是否可不給薪?

A:
這要看貴公司聘雇台幹的方式:
1.本地雇用(local hire):2/3之後在台灣可不支薪。
2.台灣與大陸都有薪資的外派:2/3之後在台灣可要求回總公司上班或在台灣休息不支薪或回大陸休息到2/9。


Q2: 1/31-2/9期間是否給付薪資?

A:
大部分地區(武漢除外)
1/31-2/2是春節假期,要支薪
2/3-2/9是休息日要給薪資,若來公司加班要支付200%加班費或給予補休日
2/10之後正式復工(少部分地區不是2/10復工,依當地政府復工日期為準)



Q3: 因為武漢交通封鎖而無法返台上班之員工該如何處理其假勤問題?

A:
武漢:
1/31-2/2是春節假期,要支薪
2/3-2/13是休息日要給薪資,若來公司加班要支付200%加班費或給予補休日
2/14之後正式復工(少部分地區不是2/10復工,依當地政府復工日期為準)

Q4: 請問大陸有像台灣曠職處理嗎?

A:有,但沒限定曠職幾天解雇,需要勞資雙方協議容許的曠職天數


Q5: 

大陸相關勞動法規規定是否有區分適用正職或是計時人員嗎?勞動合同法也是嗎?

延長春節假期出勤一樣是算三倍工資嗎?

A:勞動法規規定皆適用正職和計時人員
1/31-2/2是春節假期
2/3-2/9是休息日要給薪資,若來公司加班要支付200%加班費或給予補休日
2/10之後正式復工(少部分地區不是2/10復工,依當地政府復工日期為準)


Q6: 大陸國務院將春節假期延長至2月2日,公司產業每年都會放無薪寒假(約1~1.5個月),所以1/30-2/2本屬無薪假期間,員工也都於1/2就已經請好假,請問老師因大陸春節假期延長公司1/30-2/2該如何計算薪資?

A:
需要根據貴公司大陸廠區所在城市來判定
工資支付條例【停工工資問題】
1.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業的,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勞動者工資」
2.若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
問號內有6種類型,要看貴公司在哪一個省分。
以第一種為例:不低於「本省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
1/31-2/2是春節假期,要支薪
2/3-2/9是休息日要給薪資,若來公司加班要支付200%加班費或給予補休日
2/10之後正式復工(少部分地區不是2/10復工,依當地政府復工日期為準)
大陸沒有「無薪休假」這個名詞。

Q7: 想請問在大陸當地居民因冠狀病毒需隔離,應該請什麼假?

1.覺得身體不適,自我隔離

2.曾與感染者出現在同地方,檢查後需隔離者


A:
「隔離觀察期」: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隔離治療期」: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患者,企業按照職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


Q8: 台幹派駐 是否應比照台灣法規遵循?

A:這要看貴公司聘雇台幹的方式:
1.本地雇用(local hire):不需要依照台灣法規
2.台灣與大陸都有薪資的外派:兩邊都是雇傭關係,都要遵守兩邊法規規定


Q9: 台幹海外工作者可請在台的防疫照顧假嗎?

A:這要看貴公司聘雇台幹的方式:
1.本地雇用(local hire):不行
2.台灣與大陸都有薪資的外派:人在台灣可以、人在大陸不行


Q10: 台幹差勤依駐在地行事曆還是依台灣行事曆?

A:這要看貴公司聘雇台幹的方式:
1.本地雇用(local hire):依大陸行事曆
2.台灣與大陸都有薪資的外派:雙方地點都屬於聘僱關係,都要遵守,若勞資雙方無協議,一般都是以派駐地行事曆為準

Q11: 台商若有派駐大陸及東南亞的員工發生滯留、隔離、暫時無法返回之假勤處理問題,如何因應?

A:
「隔離觀察期」: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隔離治療期」: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患者,企業按照職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

Q12: 駐外台幹因駐外地因疫情停止上班而暫時在台辦公,是否應遵照台灣辦公時間,正常上下班打卡?或因駐外地因疫情停止上班而跟著放假?

A:這要看貴公司聘雇台幹的方式:
1.本地雇用(local hire):2/3之後在台灣可不支薪。
2.台灣與大陸都有薪資的外派:2/3之後在台灣可要求回總公司上班或在台灣休息不支薪或回大陸休息到2/9。

Q13: 台幹海外工作者可請在台的防疫照顧假嗎?

A:這要看貴公司聘雇台幹的方式:
1.本地雇用(local hire):不行
2.台灣與大陸都有薪資的外派:人在台灣可以、人在大陸不行

想索取當天講義,可填寫問卷索取講義&影片https://104.surveycake.com/s/GVQ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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